王洪某
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申请人王洪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洪某申请支付令后,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期间,申请人王洪某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督促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申请人王洪某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督促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申请人王洪某负担。
审判长:曹金波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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