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某
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王东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东东,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某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东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杨某收到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申请缓缴未获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波
书记员:王薇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