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娟,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王某某与张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永锋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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