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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姜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中国人寿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李贺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绩辉,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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