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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刘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负责人武运宝。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艳敏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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