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杜村村北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亚。
原告王洪某诉被告河北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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