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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被告:赵立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正

书记员:武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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