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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与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华(被告姐姐),女,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某、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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