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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刘树国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树国。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洪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海峰、张倩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被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承揽承赤高速第18标段混合料运输工程经结算原告王某某应分得人民币191220.00元。被告给付171220.00元,下欠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予以证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运费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运费人民币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承揽承赤高速第18标段混合料运输工程经结算原告王某某应分得人民币191220.00元。被告给付171220.00元,下欠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予以证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运费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运费人民币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魏洪林
审判员:徐海峰
审判员:张倩影

书记员:马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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