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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
负责人武尚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红,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何某某、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DKU912号三轮车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王某某因事故所开支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三项合计34596.06元,由被告人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0000元。车损费、鉴定费两项合计2720元,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2000元。对于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三项共计27227.1元,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内赔偿原告27227.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原告赔付。
据此,对于何某某诉称,原告所述事实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不客观,由于何某某的举证不能推翻广平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因此,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赔偿项目及数额,法院依法计算,对于辩称,被告何某某也有损失,由于未有具体数额,也没有对此举证,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16.06元。
二、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9227.1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清

书记员:焦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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