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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刘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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