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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新、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
委托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第三人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潮白河孔雀城英国宫一期商业街2号房。
负责人:吴永刚,总经理。
第三人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新、何某某,第三人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已附卷),故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连友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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