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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华(系原告的妻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爱民区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孙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玲

书记员: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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