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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系原告胞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法定代表人:林佃相,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贞,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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