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光
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高天云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光。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光与被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光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光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光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光负担。
审判长:高银山
审判员:于长春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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