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紫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薛贵庆
刘卫民(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海关区公安局民警,现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紫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山海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猛,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贵庆,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卫民,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紫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紫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秦某某市物价局对紫某某物业公司实施山海关区海韵丁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予以备案,紫某某物业公司取得了物业收费许可证。紫某某物业公司对紫某某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后有权依收费标准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被上诉人紫某某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王某某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观点,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紫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秦某某市物价局对紫某某物业公司实施山海关区海韵丁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予以备案,紫某某物业公司取得了物业收费许可证。紫某某物业公司对紫某某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后有权依收费标准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被上诉人紫某某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王某某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观点,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蓬
审判员: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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