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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某
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住址:唐县。
被告王某某,住址:唐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聂吉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数额陈述一致,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寺院欠被告的工程款没有结清,所以没钱给付原告不能成为其拒付欠款的理由,被告称其借用的车辆被原告非法扣留并要求返还的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3045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8,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数额陈述一致,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寺院欠被告的工程款没有结清,所以没钱给付原告不能成为其拒付欠款的理由,被告称其借用的车辆被原告非法扣留并要求返还的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3045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8,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安彦生
审判员:李会元
审判员:马文朝

书记员:安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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