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22,71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4时许,王某驾驶冀F×××××号轿车行驶到朱家峪村××段,因下雨导致车辆熄火,造成车辆损坏。由曲阳县党城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予以证实。原告系冀F×××××号轿车的车主和司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所有轿车损坏,但被告拒不履行理赔义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1.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应按合同约定确定;2.对原告的主张依据合同,保险公司不具赔付义务,因其损失系涉水行驶造成,而其未投涉水险,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为车辆冀F×××××所有人。2017年3月25日,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冀F×××××投保了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26,8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2017年7月6日4时许,在灵山镇,因下雨导致王某驾驶的冀F×××××号轿车熄火。此事实有曲阳县公安局党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2017年8月22日,原告王某委托保定佳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冀F×××××号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价格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佳恒估价字(2017)第0817号价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认定冀F×××××号车辆维修价格为20,918元。被告因该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要求复勘确定实际损失,并于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公估费800元、施救费1000元,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事故,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投保车辆在行驶中因下雨导致熄火,并使车辆受损,根据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故被告应按约定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原告对此主张提交了曲阳县公安局党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虽对该证据不认可,但其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车辆在乡村的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向公安派出所反映符合情理,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涉案车辆经保定佳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佳恒估价字(2017)第0817号价格评估报告认定,冀F×××××号车辆维修价格为20,918元。被告对该评估报告不认可,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冀F×××××号车辆损失为20,918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公估费800元、施救费1000元,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9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保险金20,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王某负担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环

书记员:苏亚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