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姗,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鹏飞。
原告王某诉被告武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姗、被告武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的,由原告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提交本案44万元的借款凭证,仅提交其向被告转款的94万转款凭证及以常玉群为借款人以被告为保证人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该借款合同复印件载明50万元系借给常玉群,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字,与本案44万元并非同一笔借款,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4万元,同时常玉群在视频中亦称借款为其所借,而原告并未否认视频中常玉群的真实性,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4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军红
书记员:张敏 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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