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梁忠(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张立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梁忠,系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申请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申请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国军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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