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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安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梁忠(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张立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梁忠,系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申请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申请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国军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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