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凯,北京天驰君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国,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兴菜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大德,职务不详。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家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兴菜馆、罗家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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