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兴菜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凯,北京天驰君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国,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兴菜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大德,职务不详。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家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兴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兴菜馆、罗家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