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丽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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