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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保国二校学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公园内。
经营者唐少蘅,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某、其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继辰,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个体业主唐少蘅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王某与其同学吴鑫宇去平房公园唐少蘅开设的淘气堡玩,交付门票费用20元,上午11时许,王某在淘气堡滑梯上掉下来摔伤,后去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颈骨骨折,住院时间为2016年6月5日至6月13日。双方医疗费协商未果。现诉请:唐少蘅赔偿其医药费2549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疾残赔偿金96812元;护理费12820元(其中住院期间1120元,出院后护理费117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2100元、营养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51831.82元。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辩称:王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无关,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驳回王某诉请。
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户口簿、结婚证。意在证明:王某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父母为王安友、刘某。
证据二、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意在证明:王某因伤于2016年6月5日住院,2016年6月13日出院,住院8天及手术治疗骨折的情况。
证据三、住院费票据、费用清单、医疗门诊费票据。意在证明:王某住院花费医疗费25349.82元及住院期间用药情况;2016年6月5日产生门诊医疗费150元。
证据四、平房区兴建街道社会居委会证明信、租房合同。意在证明:王某随同父母自2014年6月至今一直在平房区建文街副13号706楼8单元403室居住。
证据五、王某父亲王安友工作证明、王安友工资表、工资流水。意在证明:护理人王安友是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王安友平均工资6000元/月。
证据六、陪护证明。意在证明: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13日,王某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期间王安友陪护。
证据七、劳动合同。意在证明:王安友在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电焊工。
证据八、鉴定费票据。意在证明:鉴定花费2100元。
证据九、证人王某书面证言。意在证明:2016年6月5日,王某和吴鑫雨一起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公园大富贵淘气堡玩耍,并由吴鑫雨爷爷交付门票费用20元,当日王某在淘气堡内摔伤,致胳膊骨折。
证据十、证人王某证言。意在证明:王某在淘气堡内游玩及受伤情况。
经庭审质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对王某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无异议,但补充:王某在事发已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知、认知能力,可以从事与其智力行为相适应的相应行为,应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王某受伤的发生,但不能证明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存在因果关系。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及对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但该组费用的发生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无因果关系,而且王某陈述,其到五院住院治疗系二四二医院同意转院前往,但未提供二四二医院同意转院的证明及手续;对门诊票据无异议。
对证据四无异议。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王安友实际从事相应的护理工作,该证据证明在2016年6月王安友实际出勤天数为24天,应属于满勤,与王某所述护理费8天相矛盾。
对证据六无异议。
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王安友已经履行劳动合同。
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鉴定报告存在错误,因此该款项不应予以支持。
对证据九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未出庭作证,因此对其出具的证人证言不予质证。
对证据十部分可信,因为证人陈述王某受伤时接到的电话和她所在的位置与王某的母亲第一次庭审陈述相矛盾,因此其陈述缴费20元到淘气堡内玩耍亦与事实不符;其未在现场看到王某受伤的情况是真实的。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充气堡设备合格证、该设备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意在证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的充气堡是正规生产厂家产生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致人损害的风险。
证据二、照片及游玩需知、免责声明。意在证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的充气堡系充气游乐产品,没有任保硬物,不存在导致王某钝器伤的任何可能性,同时在该娱乐设施的前部已张贴了玩具游玩需知和免责声明,该需知和声明均要求未成年人有其监护人陪同游玩,履行监护义务,并且禁止在设备上追逐打闹,由监护不利发生的事件由监护自行承担。
证据三、检验报告。意在证明:该报告是由淘气堡生产者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由河南省玩具质量检验中心出具,证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提供的淘气堡充气玩具质量合格,不存在致人损伤的产品缺陷,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庭审质证,王某对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游玩需知、免责声明真实性有异议,其是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单方自行制作,不能排除王某的受伤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证据三有异议,该证据为复印件,不能排除该产品中在使用过程中导致王某受伤,该报告是设备出厂时进行检验的,而不是在王某受伤后进行检验,不能排除王某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之间侵权的因果关系。
因王某申请,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及二次手术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普利斯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4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为九级残,伤后3个月治疗终结,二次手术费用匡计人民币8000元。
经庭审质证,王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因适用标准存在错误,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该鉴定报告在分析说明中参照职工工伤职业病制残等级,而该鉴定意见标准适用的范围为职工在职活动中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的鉴定,不适用本案侵权责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因鉴定意见存在适用标准错误的情况,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即申请鉴定人出庭对“本案致残等级鉴定依法应适用哪个致残评定标准、本案王某肱骨骨骺是否存在骨折”接受质询,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认为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依据是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其认为王某不适用该伤残鉴定标准,不应依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应适用2005年最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被鉴定人王某其骨骺没有发生骨折,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伤残。鉴定人当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以上问题作出如下解答: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印发全省统一使用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对工伤、交通事故以外的人体损伤伤残评定标准宜采取过渡办法,继续执行2008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议纪要》(黑法鉴协字〔2008〕5号)中明确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伤残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定。本案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王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系因人体的长骨骨折内固定术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临床诊断未见骨骺骨折。
本院认证意见:
王某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五,与其提供的王安友银行流水不相符,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九及证据十证实王某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淘气堡游玩的经过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对证言中王某母亲在现场的说法,因与王某母亲陈述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的陈述相矛盾,本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
唐少蘅举示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中免责声明王某有异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三系复印件,且内容(产品名称、型号等)与其举示的其他证据不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鉴定人员出庭对唐少蘅的疑问进行合理解答,本院对该鉴定意见确认并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王某与其同学吴鑫宇去平房公园的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玩,交付门票费用20元,上午11时许,王某在淘气堡内受伤。受伤时,王某母亲与同学吴鑫宇母亲均不在现场。王某受伤后,吴鑫宇向他人借电话通知王某母亲,王某母亲将王某送往先去哈尔滨二四二医院简单处理后,去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颈骨骨折,于2016年6月5日至6月1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
审理中,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为九级残,伤后3个月治疗终结,二次手术费用匡计人民币8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900元,医疗终结时间鉴定费600元,二次手术费用鉴定费600元。
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系唐少蘅开办的淘气堡,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淘气堡是供儿童玩耍的充气滑梯等设备,儿童在脱鞋后进入其内玩耍,家长在充气设备外等候。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对王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2、王某主张医药费2549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疾残赔偿金96812元;护理费12820元(其中住院期间1120元,出院后护理费117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2100元、营养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是否合理。
关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对王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系儿童娱乐场所,其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玩儿童的安全,对王某的受伤,其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其有义务对王某进行安全教育,应在淘气堡外合适地点陪伴,其将未成年的王某置于淘气堡独自离开,未尽到监护职责,其亦应承担责任,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与王某母亲对王某的受伤均有过错,本院酌情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王某因伤花费医疗费25499.82元(其中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5349.82元,门诊花费15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依据鉴定意见主张),故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赔偿王某医疗费16749.91元〔(25499.82元+8000元)×50%〕。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王某住院8天,其按黑龙江省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100元/日×8日),故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赔偿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800×50%)〕。
关于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王某被鉴定为九级残,其主张按201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伤残赔偿金为96812元(24203元/年×20年×20%),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48406元(96812元×50%)。
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王某住院8天,且医院出具陪护证明,其主张按140元/日计算(2015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43.38元/日)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按鉴定结论中医疗终结时间计算出院后护理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其护理费为1120元,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赔偿王某护理费560元(1120元×50%)。
关于鉴定费。王某鉴定花费2100元,但其中关于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意见与本案无关,该部分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其鉴定费为1500元,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赔偿王某鉴定费750元(1500元×50%)。
关于营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诊断书及病例中并未体现王某需加强营养,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本案中,王某被鉴定为九级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应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5000元×50%)。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个人经营者唐少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1674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残疾赔偿金48406元、护理费560元、鉴定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以上共计69365.91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金钱给付内容的不写该段)
案件受理费3336元(原告王某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1802元;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富贵乐园(个人经营者唐少蘅)负担1534元,此款与判决主文一并给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鑫
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
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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