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
宋海龙
陈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海龙。
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海龙、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海龙、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二人是夫妻,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被告对外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证据二、欠条,证明被告宋海龙在2014年9月1日针对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0元的事实出具了一份欠据,约定月利率为2.5分;
证据三、哈尔滨银行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借给被告宋海龙的款项,其中360,000元是原告从哈尔滨市银行贷款而来。
被告宋海龙、陈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反驳或抗辩证据。
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二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海龙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宋海龙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王某向被告宋海龙主张借款利率高于上述标准,本院依法将利率计算标准调整至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因涉诉借贷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海龙、陈某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宋海龙、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4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海龙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宋海龙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王某向被告宋海龙主张借款利率高于上述标准,本院依法将利率计算标准调整至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因涉诉借贷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海龙、陈某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宋海龙、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4年9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审判长:王婷婷
书记员: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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