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保全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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