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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光乡义泉村大德泉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奚家村吴家宅XXX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李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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