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湖北省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贾明瑞(系原告王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重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狮子岩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文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十堰重选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十堰重选工贸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9元,减半收取4359.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赵晓云 代理审判员 占 展 人民陪审员 曹占林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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