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贾明瑞(原告王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沙陀营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熊涛,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王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2元,减半收取5896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赵晓云 审 判 员 陆 锐 人民陪审员 汪明超
书记员:赵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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