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纺织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慰晨,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诗琪。
法定代理人:刘萍,系王诗琪之母。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华新路2号。
负责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应华、喻名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上诉人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志刚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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