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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银、严某某等与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纺织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慰晨,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诗琪。
法定代理人:刘萍,系王诗琪之母。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华新路2号。
负责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应华、喻名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上诉人黄某爱琳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志刚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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