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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增、王广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志丽(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邵某增
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王广运
魏县大祥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志丽,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黄安镇邵劾村034号。车辆冀D×××××/冀DNk24挂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南赵楼乡连王行政村连王村264号。车辆冀D×××××/冀DNk24挂驾驶人。
被告魏县大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都南大街603号。车辆冀D×××××/冀DNk24挂挂靠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保花,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增、王广运、魏县大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10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志丽、被告邵某增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化、被告大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保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广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已将运输的家具装上被告邵某增所有的冀D×××××/冀DNk24挂车辆进行运输,约定运输目的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托运人为原告王某某,承运人为被告邵某增,双方的运输合同实际已经生效成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所运家具安全运到目的地。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所运家具损毁,且被告邵某增对冀D×××××/冀DNk24挂车辆在运输途中起火烧毁家具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承运人即被告邵某增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邵某增虽对邯郸中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该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故本院依法对该评估结论予以认定,对评估结论认定的货物损失价值192,437元予以确认。被告大祥公司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广运是被告邵某增雇佣的司机,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依法由其雇主邵某增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广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家具损毁损失192,437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魏县大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被告邵某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已将运输的家具装上被告邵某增所有的冀D×××××/冀DNk24挂车辆进行运输,约定运输目的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托运人为原告王某某,承运人为被告邵某增,双方的运输合同实际已经生效成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所运家具安全运到目的地。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所运家具损毁,且被告邵某增对冀D×××××/冀DNk24挂车辆在运输途中起火烧毁家具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承运人即被告邵某增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邵某增虽对邯郸中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该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故本院依法对该评估结论予以认定,对评估结论认定的货物损失价值192,437元予以确认。被告大祥公司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广运是被告邵某增雇佣的司机,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依法由其雇主邵某增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广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家具损毁损失192,437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魏县大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元,由被告邵某增负担。

审判长:曹汉领
审判员:苏旺军
审判员:李敬敏

书记员:马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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