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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范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范海龙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海龙
王某某与范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证据灭失,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应对损害的发生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庭审中双方达成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就诉讼费用的负担未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海龙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诉讼费47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证据灭失,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应对损害的发生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庭审中双方达成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就诉讼费用的负担未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海龙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诉讼费47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建明

书记员:李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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