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喜亮,男,系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川县丰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杨恩慧,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桦川县丰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焱火
书记员: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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