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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