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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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