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姜海山(河北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
邵某某
赵秀松(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姜海山,河北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秀松,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树军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王恩普
书记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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