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深泽县。委托代理人王耀静,男,汉族,住深泽县。系原告王某某丈夫。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深泽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深泽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保全费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运启
书记员: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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