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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第五小某、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五小某被告:龚某被告:王晓刚被告:王建永以上四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第五小某、龚某、王晓刚、王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216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代理销售天香奶。2016年下半年,四被告陆续累计购买原告天香奶,因当时四被告没有货款给付,在2016年10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7年1月25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均未果,特诉至本院,以达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辩称,第五小某、龚某、王晓刚、王建永系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欠王某某天香奶货款112000元,王某某索要货款时,因该公司管理混乱,出具了多个欠条,王某某曾持其中一个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6)冀063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某货款112000元。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与本院(2016)冀0635民初1883号案件中据以判决的欠条系同一笔欠款,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某某称四被告于2016年9月份以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其天香奶,并提交欠条一张,上记载:今欠王某某销售货款112169元,于2017年1月25日还清,欠款人第五小某、龚某、王小某、王建永,时间:2016年10月31日。被告对此欠条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下列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1、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证实股东有:第五小某、龚某、张哲良、王建永、王晓刚、张强;2、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欠王某某天香奶供应款。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6)冀063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生效;3、本院(2016)冀063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某以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欠其货款112000元,并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某货款112000元;4、本院(2016)冀0635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有四被告签字;5、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欠条,上记载:今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欠蠡县商城王涛配送销售货款112169元,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经手人:第五小某、龚某、王建永、王小某,时间:2016年10月30日,上有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盖章;6、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蠡县商城王涛配送中心经营者为王某某,经营范围为乳制品等。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提交的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证明、本院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2016年10月30日欠条不认可,称原告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过此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与(2016)冀0635民初1883号案件中的欠条指向的是同一笔欠款,被告的辩论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定事实:被告第五小某、龚某、王小某、王建永欠王某某天香奶货款112169元,四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25日还清。还款日到期后,四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被告第五小某、龚某、王小某、王建永购买原告王某某天香奶,欠其货款112169元,有王某某提交的欠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的辩论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四被告偿还其货款1121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第五小某、龚某、王小某、王建永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货款112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被告第五小某、龚某、王小某、王建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供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0×××07;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西城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史丽坤

书记员:李娅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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