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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河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江河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江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河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江河负担(已交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河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江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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