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桂友,鄂州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传申,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诚田国际商务大厦19H。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敬,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第三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与被告刘某某及案外人张振国、严树清之间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300元减半收取143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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