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博广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宏博广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宏博广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惠英 审判员 杨建立 审判员 张翠芹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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