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陈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金国、陈某某、陈文、陈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明浩的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