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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6448.42元。事实与理由:王某某与刘某均是长城汽车徐水工厂员工,2017年8月2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双方上班途中,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大王店镇长城公司A5口交验车间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上班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及时出警,勘验现场,于2017年11月4日作出了[2017]1306253201750272号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发后,王某某被送到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大部医疗费用,因家庭困难,在未痊愈的情况下无奈出院,经多次和刘某协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于2018年5月22日前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刘某不能按期给付赔偿款,则按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万元计算;二、原告王某某放弃对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后如王某某身体出现任何病变,与刘某无关,双方其他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982元,由王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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