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药剂师,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庆呜,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进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4日和11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新、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庆呜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以贩药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6月还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陆续还款30000元,尚欠借款40000元未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6月还款70000元。2015年6月23日,原告找被告索款,被告无力偿还,便给原告立下“今借到王某人民币70000元”借条一张。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也陆续还款多次。原告收款时,有时打收条,有时不打收条,但原告认可除2015年8月31日被告表姐替被告偿还20000元不在70000元之列外,被告已还款30000元,下欠40000元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形成此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一是借款用途,二是还款金额。针对焦点一,因被告未举证证实借款用于赌博,对此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焦点二,原告实际借款60000元给被告,被告只应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返还借款30000元,下欠30000元未还,本院予以采信。除此之外,被告提供了2015年8月31日其表姐替其返还20000元借款的证据,因原告不能提供该款系被告偿还原告其他债务的证据,故本院认定20000元系被告返还原告2015年6月23日的借款。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