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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肖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8)黑810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七日内,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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