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告:王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孙洪涛,男,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娟,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祥,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军,男,该公司职员,北京市顺义区村。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云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王某某、王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向原告理赔驾乘人员意外险50万元;2、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理赔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5日20时40分许,原告王某某的丈夫王书华驾京A×××××6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京藏高速西藏方向行驶至124KM+396M处,与被告张连松驾驶冀J×××××6冀J×××××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王书华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由怀来县高速大队认定王书华负主要责任,张连松负次要责任。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京A×××××6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了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险,保险金额为500000,���事故发生在保险起间内。王书华京A×××××6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其生前系非农业户口,育有长子王某某、长女王云云二人。事故发生之后,三原告作为受益人,要求二被告向原告理赔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书面辩称,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承担案件受理。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辩称,罗全文是肇事车车主,该车挂靠在我公司,我公司为该车投保了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险,我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京A×××××6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签订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故原、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此事故在发生时,该保险合同在保险起间内,且该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合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应全额向三原告进行赔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北京华程金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云云保险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丽娟
书记员:郭亚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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