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某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树国
审判员:叶洪波
审判员:丛达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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