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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伍玉山。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伍玉山、中辉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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