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伍玉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伍玉山、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补充证据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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