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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下落不明。
被告: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代理人:侯金伟,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曹某某、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出具(2016)冀0128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邸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冀01民终23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2018年8月30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彩棉
人民陪审员 袁彦军
人民陪审员 王谦

书记员: 李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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