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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东发煤矿工作人员,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东发煤矿,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发村。主要负责人:尹晓东,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自行和解,上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七台河市东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0元,减半收取678.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丁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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