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某某返还原告人民币15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告王某某在办理经济业务中,应当给弟媳金良英汇款,开户行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新桥支行。因使用手机绑定银行卡操作失误,将人民币150,000.00元汇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居民金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歧山支行的账号62×××12。被告金某某系原告之前的客户,被告收到此款后没有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金某某收到原告因操作失误汇入的150,000.00元后,不返还给原告,并将该款转账给他人,已涉嫌犯罪,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颖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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